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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安全食品的五种狙击

   日期:2006-12-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57    

 

“红心蛋”、“多宝鱼”等事件中,政府颇像事后“灭火队”。而公众更希望看到的是,消灭潜在危害的“狙击手”。至少有5种方式,可以减少“苏丹红事件”重现。
 
第1种方式:源头狙击

现状概述:化肥、农药、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禽、畜、水产品体内。

案例:2001年,由于药物和有害物残留超标问题,欧盟、日本等纷纷禁止进口中国鳗鲡,从而引起中国水产品出口恐慌。这是第一次发现中国水产品中含有孔雀石绿。

有关部门迅速开始整顿鳗鲡养殖场。所有鳗鲡养殖场都要求登记备案,养殖场在出口鳗鲡前都要经过抽检。一年中有一次不合格的,该养殖场几年内都会丧失出口资格。

经验总结:企业科学养殖,主管部门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检测。

实行难点:科学养殖所增加的成本,并非所有生产者都能承受。福建省水产研究所的刘智禹解释说,鳗鲡等名贵鱼附加值高,且养殖规模大,因而能承受这种成本。

第2种方式:市场准入狙击

现状:不管是否卫生、安全,一起流入市场。

范本:对于流入超市、大宗食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不合格者不放行。

经验总结:严格抽检,检查供货商的资质。

实行难点:“不配合源头治理,这招不行。”刘智禹说。而且,检验的成本很高,一般超市检验不了。而即使检测手段便利迅速,也只能针对超市和大宗食品批发市场。中国还有数不清的小菜场和路边摊。这显然也给行政部门出了个难题。

第3种方式:政府分头监管狙击

现状概述:多头管理,“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

范本:美国有3个机构具体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经验总结:机构健全、职能明确、积极配合,监管到位。

实行难点:中国的法律规定,质量检测部门、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都能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在这些部门之下,还有数量众多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没出事时,谁都去管,但谁也都没真正管;出了事情,谁也不想管,管也管不了。”刘智禹总结说。

第4种方式:法律狙击

现状概述:现有法律法规对食品链难以完全覆盖,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配套性差,可操作性不强。

范本:美国1906年就有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之后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有35部联邦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大多是由企业提出并推动,可操作性强。

经验总结:吃一堑,长一智。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法律法规,出台各种标准与实施细则,实现长效规范机制。

第5种方式:建立标签管理和溯源制度,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

现状概述:老百姓对菜篮子中菜的来源和生产过程一无所知。

范本:北京市启动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部分基地生产的蔬菜,其种植、收获、加工、包装、检测等环节的相关信息都被如实记录,并被集成到特定的质量安全追溯条码中,并以标签的形式加贴在产品包装上,成为蔬菜的“身份证”。

经验总结: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监控农产品生产全过程,并且给予消费者以监督权。

实行难点:成本高,只适合规模化生产大型企业。中国更多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是生产经营规模小的单个农户,无力承担使用这项技术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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