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于昨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28大类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食品、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的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通知指出,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通知要求,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据了解,此次查处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28大类食品中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的生产加工者,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制假制劣、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冒用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属于已获证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未获证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凡发现用户和经销者从无证企业进货的,要联合有关部门查处,并追查生产加工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