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2月26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根据该草案,部分中药可合法加入食品。
在该草案中,11项生产经营行为被明令禁止。该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等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该草案相关条款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索票索证制度。草案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该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同时,草案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发布。
该草案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该草案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草案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