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不明确,这虽然给机构改革留下了空间,但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出现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利的问题。
1、民生为本——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台食品安全法是全社会的要求和希望。以保护民生健康安全为第一先决条件,是食品安全立法宗旨。但目前我国现有约45万食品生产者、288.5万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低门槛”的现实状况,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准的参差不齐,带来了巨大的监管难题,造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管不胜管、防不胜防。中国需要建立一个民生为本、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体系。首先必须以民生为本,以国民的身心健康安全为首要目标,而不是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首要目标。其次,食品安全体系必须要符合国情,满足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的总体需要。
2、统一管理——国外食品安全体系改革的实质是实行统一管理。一是食品安全政策法律的统一,有利于建立国家统一的健康保护水平。二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统一,有利于对本国食品的食品安全纠纷做出迅速反应,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三是食品安全检验技术资源的统一。这样有利于食品安全技术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升国家食品安全危险性评估的能力。四是食品安全标准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食源性健康危害物质的限量标准;2.食品生产卫生规范;3.食品中各种致病物质及其他相关成分的检验方法标准,三者相辅相成,互相依赖。统一食品安全标准有利于统一监督管理。
草案虽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但是,还是没有明确一个统一的食品监管机构,希望统一食品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不明确,这虽然给机构改革留下了空间,但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出现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利的问题。
现在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因此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草案在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之外,又规定了地方标准,可能会使一些地方借地方标准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业的健康发展。
3、责任溯源——就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首先,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因此,地方政府承担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责任。其次,生产经营者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第一责任人,草案确立一系列法律制度,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标签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以此引导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
4、预防为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和预警制度。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卫生、农业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问题的关键是保证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影响力,避免长官意识和其他力量的侵蚀。地方政府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食品安全进行预警管理,避免出现食品安全危机。
5、信息公开——是指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应把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作为地方政府或者监管机构日常职责,建立常设机构和信息公开平台。
6、严刑峻法——是指从严监管,从重处罚,强化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的成本。对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草案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从食品安全危害的公共性角度考虑,应该进一步提高刑法的处罚力度,而不是简单依靠经济处罚,因为经济处罚对于广大食品经营者来说,不是无关痛痒,就是难以承担,无法兑现,起不到威慑作用。
杜岩简介:山东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民建山东经济学院支部副主委、民建山东省委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政协第十届山东省委员会特邀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