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对农产品贸易中的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为了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发展,各种食品安全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应运而生。
例如,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BRC(英国零售业联盟审核标准)、IFC(国际食品标准)、欧洲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等,这些标准和认证一方面促进了农业标准化的发展和农产品完整生产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这些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实质上形成了变相限制,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新形式。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39种农药禁用或限用
为确保农药安全生产、销售和使用,切实保证农民利益,我国自上世纪50 年代起就开始对农药生产实行计划管理。2007年12月,我国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加大了对于新药审批、农药标识等主要问题的监管力度,并对禁止和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23种农药禁止使用、16种农药在部分作物上限制使用,所有这39种农药都已详细列出。比如:禁止使用六六六、滴滴涕,甲拌磷、蝇毒磷等14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醉、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等。
缺乏正确选择和使用
在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和农业生产中,农药的正确选择和使用,加上其他方面的控制,如交叉污染等的控制措施,是控制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有效方法,也是生产出符合食品安全的农产品的有效保障。除了主观有意选择和使用违禁农药以外,农产品生产者没有正确掌握如何选择符合国家和市场要求的农药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安全知识,也是造成我国农产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有些农药产品不够规范。例如,有的农药没有“三证”,有的农药包装标签上的活性成分与实际内容物不符,有的农药包装上没有安全间隔期等。
除了上述的原因外,一些农产品生产者在如何正确地选用农药过程中,并不完全掌握相关的知识。
如,有的不了解国家在使用农药上的规定,往往凭经验和同行的介绍来选择和使用农药。有的生产单位选择农药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够,缺乏专业培训,没有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有些单位即使有具备专业知识的农技员,但又缺乏食品安全知识,也不能有效掌握正确选用农药的知识。
但是,即使以上各个方面都做得很好,在农残检测中可能还会出现问题。这些问题有可能来自交叉污染、农药的漂移和农药的历史残留。其中,农药的漂移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少农产品生产者的地块与他人的地块紧邻,也不清楚他人的地块使用哪些农药,那么漂移污染的风险就很高。
让产品符合标准
针对我国目前农药生产、销售、标签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GAP操作者需要至少做到以下几点,才能满足GAP生产的要求。
加强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IMP)的利用。GAP操作者要在分析基地历史病虫害发生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当前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综合运用农业防治技术、物理防治技术和化学防治技术,建立系统性的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在减少作物损失的同时,尽量减少农药用量。
严格按照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农药清单的要求选择农药。选择农药时,还要根据国家对农药标签的规定,对农药的真假进行辨别,以防购买到假冒伪劣农药。
为了保证GAP生产的产品能够满足该标准的要求,GAP操作者必须依据《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规定进行用药,严格遵守对农药种类、使用量、使用次数、安全间隔期等规定,以保证GAP产品的质量。
由于我国农药生产和销售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加之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农药使用机械和技术较为落后,导致我国农场品生产中依然存在使用剧毒农药、农药残留量超标等现象。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的出现,GAP操作者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该至少涵盖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农药种类、农药命名和标签使用规范、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等内容。
根据GAP操作的相关要求,企业要针对农药的选择和使用,建立系统性的管理文件,并详细记录虫情预测预报、药剂种类选择、药剂施用、剩余农药处理、农药保存等各个操作环节的具体措施,以规范本企业的农药施用,并在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溯和改进。
作为保障GAP生产的重要环节,认证机构对于GAP标准的推广和实施,也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针对部分GAP操作者不能及时获得国内外有关农药使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认证机构可以通过标准宣讲、集中培训、通讯或网站等方式,对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