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条法司尚明司长昨日就《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由于塑料购物袋并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况,因此依法应当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尚明指出,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是为了引导公众减少使用和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总量,遏制“白色污染”。为防止企业自主定价过低,根据《价格法》第八条规定,限定塑料购物袋的定价原则,即不得低于经营成本。
《办法》将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及款项,需按照标示价格销售,不得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应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制度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