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推广 热搜: 食品  保健酒  北京  机械  白酒 

17600109315
服务时间 9:00-18:00 (工作日)

加强备案管理拓展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新链条

   日期:2008-06-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86    

 随着食品流通环节经营模式的不断完善,生产厂家和批发商送货上门、送货下乡,逐渐成为食品零售商进货的主要渠道。这一方面为广大食品零售商特别是农村经销网点提供了很大方便,减少了食品经营者自己上货、配货的麻烦,降低了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是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一条重要渠道。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抓好食品配送环节的监管就是扼制住了问题食品、不合格食品、劣质食品流向农村食品市场的源头。赣榆工商局从整治规范食品配送环节入手,对全县食品供货商和食品市场内送货下乡的食品运输车辆和食品品种实行了备案登记,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对其经营的食品及运输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专门的经济户口,实行一户一档,统一管理。从而为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利益,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创造了条件。

  一、加强食品运输车辆集中备案管理,规范食品配送环节

  农村食品经营户销售的食品85%的进货渠道来自流动配货车,供货商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向全县集镇、农村食品零售经营户供应食品。因此,严把食品配送环节,确保下乡食品质量关,成了工商部门监管的重点。赣榆工商局从整治规范食品流动配货车入手,对全县大型商场、超市,食品供货批发商和食品市场内(以下简称供货商)送货下乡的食品运输车辆实行了备案登记制度,并对食品运输车辆的执照、卫生许可证进行了规范,明确送货下乡责任人,为农村食品流动配货车配发“身份牌”,实行“四统一”,即:“统一管理登记、统一编号、统一供货凭证、统一标志”。送货车辆上张贴工商部门统一制发的农村食品安全流动配货车标志,未经备案登记、统一标志和统一编号的车辆一律不得送货下乡,农村食品店也不得接纳无统一标志、统一编号的配货车辆提供的食品。统一印制《食品流动配货车送货台账》,要求食品送货台账必须随车送货时当场填写,一式四联,即:一联存根联,一联交县工商局(含分局),一联交购货方,一联随车备查。送货台账上载明销货对象、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金额等,农村食品经营户凭此送货台账作为进货单,并作为食品进货登记台账保存,保存期为两年,送货车凭送货台账存根联作为自己的销货台账。通过对食品供货商送货车辆的管理达到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经营行为,这样就可以从源头把住进入农村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关口,从而,把住食品源头进货关。

  二、坚持食品集中备案,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

  供货商应当向县工商局提供使用江苏省工商局统一制定的《索票索证台账》示范文本。食品供货商对采购的食品进行索票索证和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索票索证台账》的要求认真登记归档备查,实行一户一档,保存期两年以上。食品供货商索票索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留存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食品标签标识的质量认证等证明复印件并核查有无相关食品经营范围及许可有效期限,不具备这些证件的产品可能属非法或假劣商品。(2)检查产品必备的质量证件。主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标签和名优标记,以及处理品、危险品的标识、使用说明书等。包装标签一般应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成分、重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保质保存期、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等。(3)检查能够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发票(收货联)或进货单据等购销凭证。主要包括:进货发票、准运证、购销合同等,重点检查供货单位的合法性、价格的合理性、渠道的正常性。(4)检查质量检验证件。销售者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口食品商检证明及有效期限,每半年索取一次。供货商在自己索票索证的同时,一是应向县工商局进行索票索证有关商品资料的备案,二是应对所经营的食品向县工商局(分局)备案。对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供货商,可以由总部统一索证索票存档,并将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所经营的食品报县工商局备案。对农村食品零售商自行采购食品的,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证索票和将采购的食品建立登记台账存档,并将索证索票复印件和所经营的食品等手续向当地工商分局备案。对县界与省界的农村食品零售商到山东进货或山东供货商直接供货,同样要求自行索证索票和将采购的食品建立登记台账存档,并将索证索票复印件和所经营的食品等手续向当地工商分局备案。对经审核可以备案的,发给供货商与供货食品相应的备案卡和备案食品清单,供货商根据备案卡和备案食品清单就可以向零售商供货。县工商局(含分局)保存供货商及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供货商提供的相关备案手续,并逐户建档。同时,县工商局(含分局)应当将供货商及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名称、包装或标识上显示有关产品认证标志或者注册商标标志、条形码和供货商资格证明等信息在电脑系统中进行备案。对供货商或者农村食品零售商自行采购食品不按工商局要求提供索证索票和食品备案的,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之规定,按照没有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进行处罚,从而用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利益。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Copyright©2004-2024 中国食品行业网 版权所有 网站首页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