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青岛市2008年5月份食品、药品广告监测情况的通报
为创建平安奥运,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加大对食品、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青岛市工商局对我市部分媒体2008年5月份发布的食品、药品两类广告进行了抽查监测。现将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重点违法广告
1、《青岛早报》5月23日26版、28日29版以“东方之子邵霞龄征服了肾病、尿毒症”为题发布“肾炎温阳片、肾炎解热片”违法药品广告。其主要违法表现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使用专家及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含有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等。
2、《半岛都市报》5月28日第B62版发布“艾唐敏林”药品违法广告。其主要违法表现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含有绝对化用语;宣传治愈率等。
3、《都市便民报》5月22日A28版、23日A18版、27日A20版、28日A20版发布“时珍百草堂清通舒软胶囊”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其主要违法表现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间接宣传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
4、《老年生活报》5月30日第7版发布“喜.力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其主要违法表现有:利用专家及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
5、《青岛早报》5月23日40版、26日14版以“中晚期肿瘤能治了”为题发布“基英肽”违法药品广告。其主要违法表现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含有“无毒副作用”、“肿瘤患者首选”等绝对化语言等。
6、《半岛都市报》5月28日第B61版发布“肠效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其主要违法表现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利用消费者的名义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效果等。
7、青岛电视台生活服务频道(QTV-2)5月26日发布的“圣首荞芪胶囊”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其主要违法表现有:利用专家及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等。
8、5月26日青岛电视台生活服务频道(QTV-2)、28日都市频道(QTV-5)发布“魔变”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其主要违法表现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使用专家及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消费者服用前后对比等内容。
9、青岛广播电台新闻频道5月30日发布“红酒胶囊”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其主要违法表现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利用专家及消费者的名义作证明;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等。
10、青岛广播电台经济频道5月29日发布“固精迈丝哈片”药品违法广告,其主要违法表现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利用专家及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