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送达的关于“解百纳”商标争议行政案件的应诉通知,并积极应诉。
据了解,2002年张裕获得商标局下发的“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同年,一些酿酒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有关撤销张裕“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申请书,引发“解百纳”商标知识产权争议,从而进入到行政复议阶段。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解百纳”是否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并成为葡萄商品通用名称;“解百纳”是否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裁定,干红葡萄酒品牌“解百纳”的商标所有权归属张裕。
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显示,“解百纳”不是中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此外,“解百纳”并非汉语固定词汇,“解百纳”一词最早于1936年由张裕酿酒公司使用,并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出现在商标注册文件中。
对此,某些葡萄酒厂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商评委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