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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食品包装“营养”“强化”不能随便标

   日期:2008-08-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72    

    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据悉,新《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

    4类食品可免标保质期

    “上个月朋友送了一箱饮料,喝了一小半才发现包装上只有生产日期和‘开封后请放入冰箱保存并尽快饮用’的字样,并没有保质期。”从事传媒业的李先生有些担忧的向《市场报》记者表示,“喝了这样的饮料,不知道会对身体有什么影响。”

    新《规定》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目前,转基因食品已经“悄无声息”的走进普通消费者的生活中,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食品如部分食用大豆油对标注“转基因”原料却很忌讳。新《规定》对此明确要求,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标签。此外,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也必须标注。

    不能随便吹嘘药用功能

    日前,《市场报》走访了北京多家超市了解到,现在的强化食品既有强化A、B、C等维生素的强化食品,也有添加铁、钙等矿物质的强化食品,还有添加蛋氨酸等蛋白质的强化食品,涉及牛奶、饼干、面包、食盐等多种食品。

    “强化食品就是往普通食品中添加一定比例的微量元素,强化某些营养成分。”京客隆超市针织路店的销售人员告诉《市场报》记者。对此,新《规定》将帮助消费者对“强化食品究竟有多少营养”一目了然: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新《规定》还要求,有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也不能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这意味着,9月1日之后,食品在标识上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的均属于违规行为。

    食品配料标识将更详细

    新《规定》将帮助消费者真实、准确的了解食品的加工成分: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比,新《规定》增加了一条新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对此,北京市邦胜律师事务所的刘明俊律师向《市场报》记者解释说,有的食品标注了公司及子公司的两个地址,而两个地址又不属于同一个地方,那么食品产地到底是哪个城市,没有标注产地时就不明确。

    虚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最高罚款1万元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国家强制标准,既然是强制执行,那就应该有对不符合标准的的现象进行处理的规定,有执行监督部门,保证标准的实施。可是因为没有监督,就没有结果,”一位网名为“xs1l”的业界人士指出,“新《规定》正是为了保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执行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

    新《规定》明确要求: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否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时,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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