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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七种情形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日期:2009-04-2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76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共九章五十七条。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其次,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此外,草案还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根据草案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草案还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当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七种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草案规定的七种情形是: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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