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志说,《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体制是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同时又按照法制管理的一些规律确定下来的。分段关系实际上是有分有合,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有些重点品种是不分段的,这是一个意思。另外,分段管理的基础上还有综合协调。法律规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很清楚,从农田到餐桌,覆盖整个链条。各相关部门各自有一段监管的职责。当然监管部门之间有一个无缝衔接的问题,同时有几项内容是不能分的,就是在监管上是可以分,但是对于整个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不能分的。
苏志指出,另外食品安全管理是个整体,法律规定了在风险评估方面,应该形成一个整体,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有关部门发现食品有安全隐患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监测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及有关部门通报。风险监测中间有安全隐患的,还要向社会发布预警,这些都是这个法非常突出的亮点和特点。(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