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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假冒食品仍是防控重点

   日期:2010-02-0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06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本报记者汪璐 实习生陈文扬 通讯员吴世民 詹清贵

  昨日,襄樊市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针对节前市场,该局展开检查,并对不法行为进行严打。2009年11月下旬到目前,共检查经营户21840户,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121件,涉案金额319.58余万元,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假冒伪劣、虚假广告等3大类。

  其中,食品安全类622件,假冒伪劣类395件,虚假广告类104件,调解消费维权纠纷760件,为消费者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

  食品安全类

  案例1:2009年12月,南漳县工商局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李某的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包括江中游麻辣鱼干59袋、陈记佳牌怪味豆酥65克装1袋、无预包装的食品28袋。

  处罚措施: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收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预包装的食品,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2:2010年1月5日,保康县某超市销售的羊肉串、羊肉丸、岭南土鸡、虾仁、小黄鱼等7个品种的食品均超出保质期,并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鸡胸肉。

  处罚措施: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超出保质期和无生产日期食品,没收超出保质期和无生产日期的食品,罚款2.9万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9章第85条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假冒伪劣类

  案例1:2009年11月25日,老河口市李楼镇付某,从一上门推销商手中,购进冒牌“金龙鱼”食用调和油12件,货值2218元,对外销售。

  处罚措施: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剩余冒牌“金龙鱼”食用调和油,罚款2218元。

  案例2:2009年12月22日,洪某在襄城区民主路销售包装标注为“演义金钻、湖北襄樊三九酿酒厂”等字样的白酒20箱,货值2100元。经鉴定,为假冒演义酒。

  处罚措施:依据《商标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冒牌演义金钻白酒20箱,罚款6300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7章第52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3:2009年9月10日,董某购进标注为“重庆江北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总养分48%的复合肥料3吨,购进价1180元/吨,销售价160元/吨,货值金额5600元;购进标注为“美国万帮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总养分48%复合肥料1.15吨,购价1180元/吨,销售价1600元/吨,货值金额1840元。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处罚措施: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没收不合格复合肥4.65吨,罚款5952元。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5章第49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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