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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副总:食品安全法宣传执行亟待更加完善

   日期:2010-03-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68    

 

  《两会访谈录》由经济观察网和新浪财经共同推出,将在两会期间,与两会代表对话,倾听两会声音,反映民生问题。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韦承武 特约记者 金霞 全国“两会”召开,光明食品集团副总裁葛俊杰递交了一份关于解决《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提案。他认为,近期三聚氰胺卷土重来(上海熊猫乳业)和“毒豇豆”事件说明该法的普及教育、执法及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还要继续加强。

  他与新浪财经独家对话时表示,食品安全法颁布半年多来,有一定效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且协作不强,导致政府监管执行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订不应加入太多质量指标和营养信息,不利于企业品种创新和质量改进等四个问题。

  葛俊杰表示,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这与确保消费者、农民利益有关,还与中国食品企业做大做强走出去有关,“安全仍然是最大问题,我明年后年还要提食品安全的提案,自我担任代表以来,我一直提食品安全的提案,只不过每年角度不一样。”

  食品安全分段监管 政府企业相关成本上升

  目前各分段监管部门只对“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的某一环节承担分段监管职责,导致协同不足,甚至“各扫门前雪”。如食品标签、标准更新、生产规范、流通管理等诸多方面,相关部门各有不同理解还难协调,对彼此出台施行的规章、公告不了解、不认可,“搞得企业无所适从,光明集团打造的是全产业链,几乎所有相关部门都可介入。这样一来,不仅政府的监管成本大,企业的经营生产也因此成本上升。”

  葛俊杰提出,管理部门应打破部门围墙局限,资源整合共享,要解决“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无缝、高效、和谐、低成本监管。“要减少重复低效投资和监管执法成本,减少食品企业因分段、多头、重复监管带来的成本。

  标准制修订加入不必要的指标 不利于企业创新

  葛俊杰认为制修订中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过多地纳入了质量指标或营养信息,而这些与食品安全并无直接关系。“这不太有必要,这既会增加政府监管成本,还不利于企业品种创新和质量改进。”

  比如乳品安全标准不仅纳入了太多质量指标(如感官指标),而且具体产品标准过多,制标思路逐步妥协演化为现行各乳品标准的加合;而我国正在修订的《食品营养标签通用标准》将食品营养信息指标作为食品安全指标进行管理,这原本只是作为传递营养信息、方便消费者选购时参考,且各主要国家一般只采取统一格式、发布指南引导如何标注具体数据的管理方式。

  葛俊杰建议,首先要达到食品安全指标,应注重于物理、化学、生物性危害物质限量规定;另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如反映产品基本属性的质量指标)的纳入应当只限于“直接有关”,防止纳入无直接关系的质量指标;与食品物理特征和感官特点(风味)相关的指标,应纳入非强制性标准,以利于企业开展品种创新和质量改进。

  现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违反《食品安全法》

  《食品卫生法》废止前,企业需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即QS证),前者是对生产企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生产条件审查通过后发放;后者除了与前者重复的要求外,着重增加了对具体产品类别的生产设备、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的要求。

  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取消前,“QS证”发放办法的弊端并未充分显露,一些因为无法分类的产品或者只有卫生标准而无需质量标准的产品可以暂时不实行“QS证”管理;但“食品卫生许可证”取消后将会使这些产品落入无法拿到生产许可的窘境。特别是,现行“QS证”发放办法会使大量推荐性食品标准作为许可条件而变相成为强制标准,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葛俊杰建议,尽快制订实施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可参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办法,注重审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生产条件,而不要过于关注在具体产品的生产设备、产品标准、产品质量的要求上。而具体产品的生产监管应当执行《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的规定。

  学法不足致执法守法不力 应加大普及教育执法、违法处罚力度

  有些分段监管队伍的专业素养、监管监测与执法能力薄弱,无法满足“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有效监管需要。加上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经营分散、市场准入门槛低,部分经营者法制、道德、社会责任意识缺失,致使乱添乱加、非法行为屡禁不止。而有关《食品安全法》及有关知识的教育培训还明显不够,“学法”应知不足,造成监管部门、食品企业“执法”、“守法”行为不力。“2009年出现的不良执法、“三聚氰胺”死灰复燃等事件,都是明证。”

  葛俊杰表示,应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强制教育制度,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加大针对监管部门、食品企业乃至全社会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力度。甚至有必要针对各环节监管执法队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者队伍,实行食品安全年度强制性教育。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让违法者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建立企业和经营者诚信档案,对违法经营者实施行业禁入制度,对不诚信经营者通过工商注册、年检等手段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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