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5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33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施行。通告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将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通告》明确,凡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相关部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限制来自同一产地的该品种食品进入本市。《通告》对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明确从重处罚;对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行为,提高了处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