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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拟发布行业安全标准,罗列烹饪加工需注意事项

   日期:2010-07-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47    

食品伙伴网讯:近日,据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消息,《餐饮企业安全经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已于2008年启动,现已在收集了有关资料和汇集了相关企业和专家意见的前提下,完成了征求意见稿。该规范特别罗列了17种餐饮加工业中可能导致食用者生产不良反应的注意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 四季豆、芸豆、眉豆等豆类原料含皂甘和凝血素,加工时必须煮熟。

    2 土豆发芽后产生毒素,加工时必须去掉,煮不熟不能食用。

    3 对豆浆及豆类食品一定要加热煮熟后食用。

    4 鲜黄花菜中含有叫秋水碱的有毒物质,食用时必须沸水焯水,清水浸泡1h-2h.

    5 生白果仁、生桃仁、生李子、生樱桃不能食用。

    6 霉变的花生及其制品含黄霉毒素对人体有危害。

    7 未成熟的青西红柿含大量生物碱,可分解成香茄次碱,多食会中毒。

    8 萝卜、白菜、雪里蕻腌渍不透时不能随便食用。

    9 对不认识的蘑菇不得随便食用。

    10 河豚鱼卵巢、肝脏含剧毒一定不要食用。

    11 鲨鱼、鮁鱼的肝脏不可大量食用。

    12 淡水鱼的内脏及黑色腹膜有毒,一般不能食用。

    13 不新鲜的鲐鱼和青皮红肉的鱼类会产生过敏型食物中毒,不能食用。

    14 对死亡时间较长的甲鱼、黄膳不再加工食用。

    15 动物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禽类的尾尖有致癌物不能食用。

   16 贝类体内的毒素60%-70%存在于内脏,蒸煮一般不能破坏,故食用时要除掉。

    17 海螺清洗时一定去净螺脑,以防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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