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远说,国家发展改革委正按照法规定律履行处罚程序,已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企业。如果企业拒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0条,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企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今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宣布,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去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物价部门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召集国内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的录音,目的是将事实真相公布于众,教育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不得串通涨价。
张光远表示,行业协会应该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做到知法依法,严格依照法律办事。
张光远说,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管方面准备采取下面几项措施:第一,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波动的价格监测制度,建立更加灵敏的价格预警体系,扩大监测覆盖面,增加监测深度。第二,制定完善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预案,完善现有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第三,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第四,强化价格监管力量。
为了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快速而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行为,稳定通胀预期,发展改革委拟订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份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比现有法规允许的最高额增加了一倍。
这份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决定立案;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查封扣押相关财物;以口头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先行收缴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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