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者将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宁夏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办法明确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违反者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办法明确界定,食品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个人。
办法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摊点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办法还明确了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取得清真食品准许经营证和清真标牌。办法对食品摊贩只要求其应当达到的基本卫生、加工条件,没有许可的要求和限制。
办法在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展方面也作出了规定。(记者 白景辉 马钦麟 实习生 何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