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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检函〔2012〕94号)

   日期:2012-06-30     来源: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157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检函〔2012〕94号
【发布日期】 2012-03-2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宁夏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宁夏煤质活性炭列为非危险品的函》(宁检法综函[2012]18号)收悉,经会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确认活性碳危险特性的复函》(见附件),活性碳(危险货物编号42521)已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安监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请你局向有关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依法履行法定检验职责。
 
  此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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