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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召回问题食品最高应罚30万

   日期:2010-02-0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25    


    时报1月30日讯 (记者黄强)记者从今天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了解到,会议期间,青岛代表团的张贤存等40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议案。代表们建议,生产者不按要求召回问题食品,要被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重罚。生产经营记录最少应保存两年

  张贤存等代表建议,我省食品安全条例应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并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食品也应索取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保存复印件。张贤存等提出,这些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按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不召回问题食品应被罚3万至30万

  发现问题食品后及时召回,是减少危害的有效补救手段。张贤存等代表提出,条例应该规定,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已售出的食品。

  如果食品生产者违反规定,没有按要求召回食品,将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另外,代表们建议,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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