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1日电 今后一些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或易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和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产品,将优先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日前,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对于即将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的相关实施细节提出明确要求。
《规定》指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卫生部。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规定》明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规定》要求,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