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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超市专搜过期食品 “打假”两月赚万元

   日期:2010-02-2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41    


    在超市工作了6年之后,被迫离职的黎钊源悟出了“生财之道”:先在超市购买过期的包装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十倍赔偿。短短两个月,他走遍广州各大超市,在约50次的索赔经历中,80%都从超市方成功拿到了不同额度的赔偿,共赚得万元以上。他不介意别人称呼自己“职业打假”,他更强调自己此举的社会意义。

  现年30岁的黎钊源老家在肇庆封开县,中专毕业。之前六年,他一共在广州的四家超市工作过,其中包括两家众所周知的大型超市,一家连锁超市和一家百货商场,他做过营业员、仓管、收银员和客服人员。去年12月中旬,他因与顾客起纠纷被投诉被迫离职。

  多年的工作经验让他很熟悉超市这个行业的各种规则,尤其是顾客如果买到过期食品后如何索赔。

  各区大超市都去过

  “失业后,我一直在找工作。”两个月来,黎钊源一直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可他却从过去的经历中悟出了“生财之道”,并屡试不爽。他记不得何时尝到的第一次甜头,但对最近的几次购物经历却如数家珍。

  黎钊源强调,自己每天花在逛超市上的时间不多,主要任务仍是求职揾工。可他也透露,广州各区的大超市,包括黄埔、番禺等地,他基本都去过。他一般不去小档口商店“挑刺”,可对各家大超市和连锁超市的店面,几乎无一遗漏。

  小本子上一一记着,失业以来的两个月,黎钊源一共在各家超市买过了约50次过期食品,其中超过八成都成功拿到了不同额度的赔偿,扣除货款,他一共得到的超市赔偿金已经超过万元。最大的一笔发生在一个月前,在康王路某大型超市,他花了800元买下47包牛肉干,这牛肉干只过期一天。半月后,超市赔偿他4000元,并赠送了价值500元的酒。

  黎钊源说,自己依法而行,也是为了提高超市的食品安全意识,保护更多消费者的权益。

  超市曾报警告他诈骗

  索赔并非一帆风顺。有时对方会借口经理不在推脱,甚至辩称商品不是超市所售拒绝赔付。他22日在某大型超市对过期巧克力索赔时,对方甚至报警称他诈骗,双方要到派出所调查,目前双方仍未达成调解。

  现在,他经常光顾的几家大超市的客服人员几乎都认得他。虽然经常还“有所斩获”,可他也知道,这项收入并不长久。他打算攒点钱开一家小档口。

  家里堆满过期食品

  黎钊源位于广州大道北的不足20平方米的家里堆满了过期的“年货”。这些“年货”多达数十种,多数都是包装食品,有香脆枣、热狗肠、麦片……

  这些食品被分门别类,依据购买超市和时间不同,分装在印有不同超市字样的塑料购物袋里。在他失业这两个月时间里,他靠着这些“宝贝”索赔,赚了过万元。

  部分购物记录

  黎钊源在一个小本子上一一记录了两个月来在各家超市买过了约50次过期食品。说起这些,黎钊源如数家珍:

  2月1日,某大型超市员村店,8包香脆枣过期半个月,18包贡枣过期两个半月,饼干过期26天;

  2月5日,同一家超市黄埔店,14袋话梅过期半个月;

  2月17日,另一家大型超市天河店,8包热狗肠过期;

  说法:

  对消费者好就好

  广州某大型超市公关部刘女士:争取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得更好。

  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剑清:这是“打假英雄”王海现象的延续。从社会意义上来说,因为消费者个人维权成本很高,通过这种索赔行为,达到超市的自律,并无坏处。

  上班族林女士:不管他是不是为赚钱,如果这样找找麻烦,能让超市的营业员更勤快一点,食品安全意识更高一点,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好事!

  法规:

  可以10倍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链接:

  王海曾红遍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山东青年王海在北京一家商场买下两副假耳机,凭借该法第49条,最终获得商场加倍赔偿。“王海现象”就此红遍中国,其本人也被视为普法先锋,获“中国打假第一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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