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促进公众健康和提升市民的生活素质,香港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已进入实质阶段。目前香港的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作出规定。但最近几年在香港发生的与水生动物、水产品及禽蛋有关的食物安全事件以及三聚氰胺问题的发生,使广大市民对食物安全日益关注,同时也暴露了《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的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些高风险或广受关注的食物类别未受到规管或规管不足,食物环境卫生署缺少授权对进口食物审核是否符合特定食物安全标准的法定权力,政府部门缺少关于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信息资料,也无权在危急事件发生时发出禁止进口令或禁售令或回收令。2007年香港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宣布会推出《食物安全条例》,设立一套全面的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登记制度、溯源制度;对部分《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内容进行修改,以符合目前形势需要,保障食品安全。
相对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立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登记制度,要求任何从事食品进口或分销业务机构或个人向食环署进行登记;二是规定食品进口、批发供应商必须妥善保存食品交易记录,提高食品溯源能力;三是授权食物及卫生局就特定食物类别实施进口管制,卫生局计划将对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禽蛋以及水产品实施进口管制;四是授权食环署在公众卫生受到危害时,实施禁止输入和供应问题食品或采取命令召回措施;五是对立法规管的食物定义范围有所扩大:将活生水产品和供人食用的冰块列为食品;添加禽蛋产品为进口管制种类。
为最大限度减少新条例实施后对我国输港食品可能造成的影响,菏泽检验检疫局建议:
首先是检验检疫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食物安全条例的研究,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新法规及其可能对地方外经贸发展带来的冲击影响,以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及时采用多种形式向相关企业进行宣传,让企业尽快全面了解新法规要求。在此基础上,要对供港肉类、家禽、禽蛋和水产品的检验检疫模式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
其次是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摸清我国输港食品出口现状,认真进行分析研判,及时调整国内监控计划,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第三是出口食品企业应积极收集掌握新法规的内容、实施时间等信息,密切关注新法规实施进展情况,提前有针对性地要求进口商和分销商做好强制登记和保存食物进出记录。同时严格按照香港要求制定安全条例,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