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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日期:2010-12-1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00    


    昨天,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在杭州召开,食品安全成为代表们讨论的焦点。

    在上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明天,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分组审议这一草案。

    “前店后坊”的食品安全,谁管?

    卤味烤禽店、超市内部自产自销、面包店,食品出了问题,谁来管?

    这个草案的重点之一,就是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

    这些“前店后坊”、现场制售的食品,如何监管一直存在争议。以常见的蛋糕店为例:店里制作蛋糕,涉及的是生产环节;出售蛋糕,又涉及流通环节;你还可以坐在店里吃蛋糕,这就同时兼具了餐饮的特征。很难简单归类,监管职责更难理清楚。

    为此,草案作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除外),由发放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许可证的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食品小作坊,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快餐外卖、饮品点心、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食品店面以及兼营餐饮服务的咖啡店、茶楼(馆)、歌舞厅(影剧院)等,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小食杂店、炒货店以及商场、超市自产自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展会食品问题,举办者要负连带责任

    逢年过节,常常会见到各类食品展销会、农产品展销会。这类会展,参展商“来去匆匆”,一旦出现食品问题,消费者找谁?

    草案明确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如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门口一百米内,拒绝食品摊贩

    此次提交的草案中,还专门规范了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其中就有这样一条规定,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对食品摊贩出售的食品,草案也有限制,其中规定了4类禁止出售的食品:冷荤凉菜以及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制作的食品;用报纸、书刊、印刷纸张或者非食品用塑料制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存放的食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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