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全国性规章大清理,以确保实现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此次规章清理的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规章清理将通过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主要解决三类问题: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通知》明确,此次规章的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此次规章清理将与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问题,这是这次清理的亮点之一。
此次清理还包括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
《通知》强调,本次规章清理,各地方各部门要一并展开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开继续有效的目录,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这次清理原则上要求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