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财政部2010年4月21日发布G/TBT/N/TPKM/83号通报:烟酒管理法修订草案。
为了加强消费者保护,以下酒类产品补充标签要求增加到上述修订草案中:
(1) 对于装在塑料或纸容器中的酒类产品,应标明有效期或装瓶日期,如果在标签上标示装瓶日期,应包含有效期;
(2) 标签上禁止使用声称产品有医疗或保健效果的词语。同样禁止使用使人联想或暗示医疗或保健效果的相关短语或图片。对于进口酒类产品,汉语标签内容不得包含原标签没有的信息;
(3) 使用其它生产商产品加工或生产酒类产品的生产商不得使用表示原产地、风味或其它与原酒类产品有关的词语。
本通报拟批准和生效日期待定。评议截止期为自通报之日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