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实施农产品召回制
沈阳讯像汽车一样,辽宁省农产品也将实施召回制。一旦生产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危害健康和安全,将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对农产品实施召回。
这是将于今年2月20日起在辽宁省施行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所作的规定。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办法》从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多个环节作出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建立农产品召回制。
如果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农产品的,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召回制实施起来很难,作出此规定,体现了政府从源头上把握老百姓餐桌安全的决心。"沈阳市人大代表、沈阳市食品协会会长陈继红说。
她认为,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农产品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生产企业不仅将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企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实施强制性的农产品召回,最大意义就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产生震慑作用,为避免召回,生产企业都会规范生产行为。
《办法》中对农产品的采购记录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经营档案保存期限都作出了规定,要求这两项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少于两年,以保证有问题时有据可查。
对于违反规定、生产或销售农产品的企业或个人,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追回已销售出的农产品。同时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此外,还将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