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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商标“拉大旗”小心被驳回 7种标志不得使用

   日期:2010-08-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73    


    含“中国”商标审查标准明确

    采访人:本报记者 富子梅

    解读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

    7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列7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例如,“FRANCE”旅行袋(“FRANCE”译为“法国”)是不允许的。经该国政府同意是指申请人能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这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例如,“国酒”白酒、“极品”矿泉水等,都不被允许。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这里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例如,“高丽白”人参、“502”胶水、“XXL”服装等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缺乏显着特征的。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如“A”服装。

    含“中国”商标须具备4个条件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例如,“中国银行”、“中国石油”就是此类注册商标。

    这位负责人强调,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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