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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沃尔玛 内鬼庭上认罪

   日期:2010-07-2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59    

    授意他人故意购买已经下架的过期橄榄油 以向消协告发相威胁 今日受审时认罪。

    沃尔玛知春路店的两名库控员和一名理货员,身为超市员工居然授意他人去故意购买已经下架的过期橄榄油,并以向消费者协会告发相威胁,向沃尔玛索要10倍赔偿。

    今天上午,这起特殊的敲诈勒索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审理。

    四人认罪 当场辞退律师

    “法官,我认罪,我不需要律师再为我辩护了。”上午10时许,假扮“顾客”购买过期橄榄油的梁某当庭辞退律师后,沃尔玛知春路店的张某等三名涉案人员也纷纷“效仿”.

    “超市以前出现过类似的事情,所以我们觉得自己也能得手。”曾担任沃尔玛库控员的佟某说,他们当时预谋时,商议好敲诈得手后把钱平分。

    梁某在法庭上承认,他买的过期橄榄油是从货架之间的过道上拿的,而并不是从货架上直接拿的,超市客服部本来答应给2000元,但他坚持要10倍赔偿。

    根据沃尔玛方面的证言,工作人员在处理这起“理赔纠纷”时,通过卖场监控录像发现“顾客”梁某直接从货架上拿货,所以向警方报了案。

    沃尔玛相关工作人员还表示,超市有多人专门对商品是否过期进行检查,过期的商品就会下架,然后统一放在库房之后等待向供货商退货。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专家分析

    问题一: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本来属于一种正当的权利,而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也可以向商家提出10倍索赔,为何本案中把被告人称要将此事向消费者协会告发作为一种威胁手段?

    刑法专家、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唐红新表示,在本案中,所谓的“消费者”梁某,购买已经下架的过期橄榄油是在超市内部员工的配合下实现的,这种“损害结果”完全是其策划出来的虚假事实。

    梁某向消费者协会告发的行为,不属于正常消费后的消费维权行为,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为获取非法利益的威胁手段。他与同伙购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10920元赔偿款,而且人为制造了超市在销售过期橄榄油的假象。其行为已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检察机关的指控是正确的。

    问题二:如果是普通消费者正常购物时出现争议,在商家不同意赔偿后,消费者在交涉中还能提出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吗?

    唐红新律师表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向消协投诉属于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

    因此,只要是消费者正常消费,在与商家交涉过程中提出向消协投诉的意愿,属正常行使权利,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对于“知假买假”的特殊购物行为,由于其消费者的身份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在与商家协商时应避免涉及向有关部门投诉、向媒体曝光这样的表达,否则就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放

    检方指控,2010年2月24日,沃尔玛知春路店理货员王某及库控员佟某和张某三人,预谋找人购买超市过期的橄榄油向超市10倍索赔。

    次日,张某授意同伙梁某来到超市,在王某、佟某和张某的配合下,购买了已下架的6瓶过期的橄榄油(共1092元),并以将此事向消协告发相威胁,向沃尔玛超市10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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