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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过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以人为本是亮点

   日期:2010-08-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38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卫生厅主要负责人表示,条例最大的亮点是以“人人享有健康环境、人人享有卫生饮用水、人人享有基本环境卫生设施、人人享有可及病媒生物防制服务、人人享有良好的健康教育”为目的,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过去的政策性的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政府、部门和个人在爱国卫生中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条例都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规定。

    针对环境卫生薄弱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农村改水改厕、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予以扶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相关设施,落实保洁人员,并动员村民参与农村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整洁卫生。

    对于农村改水工作,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健全水质卫生监管体系,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等措施,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

    针对农村改厕工作,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农村住房的户厕应当达到无害化处理等规定标准和要求。新建住房的卫生户厕应当与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已建的住房无卫生户厕或者户厕未达标准要求的,应当建造或者改造。

    对于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问题,条例规定,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病媒生物防范、灭杀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防治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或者使用药物、器械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当前吸烟危害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禁止和限制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控制烟草促销活动。

【法规阅读】《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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