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推广 热搜: 食品  机械  北京  白酒  保健酒 

17600109315
服务时间 9:00-18:00 (工作日)

《石家庄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11月起实施

   日期:2010-08-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81    


    农村聚餐将有管理办法了。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获悉,今年11月1日起,《石家庄市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在非餐饮服务场所举办的群体性用餐活动,举办者或承办者应提前3天或决定举办聚餐时向村民委员会进行报告,超过300人的聚餐村民委员会还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出台目的

  减少因聚餐引发中毒事件

  据石市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此《办法》是为了减少农村食品卫生安全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农村聚餐多是临时举办,卫生意识不是很强,备餐条件相对有限,缺少消毒、保鲜等设备,厨师的健康状况难以保证等,都可能影响到卫生安全。为防止农村因聚餐而引发的多人中毒事件,石市出台此《办法》。

  《办法》解读

  聚餐每餐应按品种留样

  《办法》规定,农村聚餐的举办者或承办者应提前3天或决定举办聚餐时向村民委员会进行报告,超过300人的聚餐村民委员会还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聚餐时间、地点、人数等进行登记,并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

  《办法》要求,农村聚餐的举办者或承办者未及时报告的,村民委员会应主动上门服务,确定聚餐时间、地点、人数等,并进行登记和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

  农村聚餐由村食品安全管理员到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对农村聚餐活动进行抽查和提供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服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聚餐每餐应按品种留样,盛放于洁净的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不少于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责任追究

  主要负责人未尽责应辞职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服务中未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农村聚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文/本报者彭丽晗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Copyright©2004-2024 中国食品行业网 版权所有 网站首页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