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为张家港保税区格雷特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油脂产品,收受贿赂241万余元,日前前中粮集团油脂部油脂产品销售部总经理常某以受贿罪被公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利用担任中粮集团油脂部油脂产品销售部总经理、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油脂部油脂产品销售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张家港保税区格雷特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东方旭华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低价且充足的油脂产品,于2006年至2007年间多次收受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郭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3.9万元。被告人常某利用担任中粮集团油脂部油脂产品销售部总经理、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油脂部油脂产品销售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安徽三元油脂有限公司、上海嘉亿德油脂有限公司、江苏海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低价且充足的油脂产品,分别于2007年、2008年春节期间,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万元。被告人常某于2009年8月19日主动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交待其上述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