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通报,《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新养殖办法首倡动物福利,要求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
在新办法中,畜禽产品追溯制度得到加强,并建立健全养殖者诚信档案。《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健全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应当健全畜禽养殖者诚信档案制度,对畜禽养殖者的违法活动、不良行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办法》要求,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办法》划定了下列禁止养殖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省畜牧兽医局局长冯继康介绍,《办法》规定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禁止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
《办法》禁止销售、加工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并实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为:商品猪和家禽2年,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2年。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