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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制售非法添加物将从重惩处 一律吊销相关证照

   日期:2011-04-2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67    

    面对愈演愈烈的食品非法添加剂问题,应该怎样管理呢?27日记者从青岛市食安办转发的国家九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中了解到,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这个公告内容已经非常翔实了,各地市都要严格按照这个来执行。"青岛市食安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公告要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严禁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同时,公告规定,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对于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此外,记者了解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 、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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