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已呈现出绵延不绝的状态,监管无力是问题根源之一。社论主张"在法治的框架内,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监管失职需要同等严厉",不仅呼应了食品安全的根源问题,也是有法必依让法律条文落地所需。但需要正视一个问题,《刑法》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设置的渎职罪,似乎已被现实冷落在一旁,难以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食品监管出现问题,用内部纪律条例对相关官员进行处分,降职甚至撤职是必须的。但官员涉嫌渎职仅受到内部处分,就会导致坊间有人误以为降职撤职之类的内部处理可以折合抵消相应的罪责。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处理模式有"刑不上渎职官员"之嫌,法律的权威与公平受到了挑战。
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也和食品监管一样,渎职罪往往被搁置在一旁。因为矿难频发,内部处理分管安全的行政官员可谓严厉,事件还未平息就先降职甚至撤职。但往往处罚就止步于此,《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应予立案,并未得到有效贯彻。
事实上,司法部门不追究行政官员的渎职罪,相关的司法人员也就涉嫌渎职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人员渎职而无罪,也就缺乏追究监管失职官员罪责的压力了,直接导致行政监管官员失去了法律压力,被监管领域屡屡出现纰漏就在所难免。
□伍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