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适用缓刑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如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处管制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触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的决定。
自5月1日起,可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适用"禁止令"刑罚制度。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依法宣告禁止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确保《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禁止令的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