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博论
近年来,各地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虽然深圳尚算不上重灾区,但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状况也同样已经处于丧失信心的边缘。昨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龙岗一黑作坊用污井脏水和面做出大白馒头,而且老板娘还向记者承认之前他们也一直生产类似上海问题馒头的玉米馒头、黑色馒头等产品。
食品安全事关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媒体舆论的不断曝光和关注下,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已经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如何才能有效打击,却尚不明朗。实际上,《刑法》早已规定,制售假冒伪劣商品5万元以上即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刑罚更严厉。但事实上,真正受到刑事打击的食品违法经营者少之又少。
笔者由此联想到近两年来对酒驾的打击。打击酒驾有几个特点:一是保持了持续不断的打击;二是穷尽了法律,先是醉酒驾驶一律拘留;后有醉酒驾驶正式入刑,成为犯罪行为;三是执法不留情面,交警查车一律关闭通讯工具,不要说没法说情,即使找到说情的人,醉驾者也已经在拘留所了。不过,要说打击酒驾的最大成就,倒不是关了多少人、罚了多少款,而应该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很少有人再敢以身试法了,尤其是5月1日醉酒驾驶正式入刑后。
关于法制和法治的讨论已经有了很多。这么多年来,应该说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更重要的是法的执行,也就是"法治"的范畴。而且中国是个传统的人情社会,人情往往比法大,而对法的执行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这都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的进程。不过,打击酒驾取得的成果给予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只要认真了,"法治"就在眼前。而对于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我们能依靠的,仍然还是"认真"和"法治".
《刑法》已经明确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5万元以上即应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包含两层重要含义。一方面是食品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5万元的经营额是很容易达到的(包括前述报道中的龙岗黑作坊)。在刑事打击远远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有的违法者确实存在不懂法的情况,无知者无畏;有的违法经营者往往只顾非法利益而存在侥幸心理---大不了罚款关门,我找个地方又可以另起炉灶。而按照《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可以处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如果这些刑罚能真正落到违法经营者头上,相信法律还是具备足够的震慑力。要知道,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比醉驾要大得多。
另一方面是监管部门更需要成为合格的执法者。对于行政监管部门来说,行政手段对于保障食品安全有很大的局限性。他们更重要的职责是制定日常监管规则,监督食品生产和销售的标准实施和资质许可。但由于相当部分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违法行为都在行政监管环节被发现,所以行政监管部门应该将这类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否则就是渎职。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已经越来越成为其职责的重要内容。作为全民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司法机关更应将其作为重中之重,像打击酒驾一样保持对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司法高压态势。而不能仅仅停留于查办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
如果在刑事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上能同样体现出前文总结的打击酒驾的三个特点。那么笔者有理由相信,四处冒头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将得到有效的遏制。刑法的规定就好比设置了一条高压线,而严格的执行就等于是给这条高压线真正通上了高压电,而不至于是个摆设。相信今后绝大部分食品违法经营者面对通电的高压线,都会主动终止违法经营行为,或者打消违法经营念头。只要确立法的威严,食品安全也就才能有真正的保障。
□轻舟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