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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食药打黑”潮涌 两大制约待解

   日期:2011-05-1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15    

    重庆市掀起的大型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行动,让多年饱受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困扰的民众击节称快。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面对食药安全法规的缺失,重庆警方难以像在之前"打黑"行动中那样"从重从严".

    重庆市掀起的大型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行动,让多年饱受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困扰的民众击节称快。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面对食药安全法规的缺失,重庆警方难以像在之前"打黑"行动中那样"从重从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随同重庆警方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过程中,总结出重庆警方目前的制约。

    各部门协同作战

    "单靠公安一家在前面猛打猛冲是不行的,部门间协作和法律法规必须跟上。"5月10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相关人士在视察完一个潲水油(地沟油)窝点后对媒体记者称。

    重庆市警方于4月26日高调宣布,将像"打黑"一样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此后几天,该市的工商、质监、食监药监、农委、商委等部门也宣布展开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行动。自此,当地媒体几乎每天都有警方及各行政部门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案件见诸报端,

    但是,工商、质监、食监、药监、农委、商委等行政部门只有行政处罚权,且因为多方面原因,这些部门此前所办理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移交给警方等司法部门的案件并不多,多数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均以罚款或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了结。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当地相关渠道获悉,本次重庆警方确立了"依法独立行使刑法赋予的刑事侦查权"的操作原则,目前重庆市已经成立了一个"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举报中心",与该市"打黑除恶"举报中心合署办公,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在全市媒体发布公开信,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

    此次警方在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时,没有像上一次"打黑"一样独家操作,而是采用了与当地工商、质监、食监药监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方式,形成联动,共同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截至目前,当地警方已经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林水产、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不过,这种战略合作关系及联席会议制度是否能确保"高效运行",还有待时间检验。

    缺乏检验标准

    重庆市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面临的第二个挑战是,当地警方没有食品、药品安全检验的专业基础及配备,需要质监部门协助。

    该市质监局对凡是警方提交过去的有关检测一律实行优质检测、优先检测且免费检测的待遇。不过,质监部门也与警方一样犯愁:由于缺乏相应检验标准,怎样来认定警方送检的这些食品、药品存在安全问题?

    该市警方一位办案民警及质监局几位工作人员称,以该市人大代表5月10日视察的当地警方4月20日端掉的特大潲水油窝点为例,办案民警及质监局的检验、检测人员查遍了目前我国现有的检验、检测标准,都没有潲水油的认定标准。

    如果采用现有的食用油检验、检测标准,只需检测被检测物的酸价、过氧化值、胆固醇。但经过高温、高压精炼过的潲水油符合这些标准,不仅如此,在外观观感以及嗅觉判断上,很难将其与色拉油区别开来。

    "他们在后期精炼的时候,专门脱掉了潲水油的酸,也去掉了潲水油的恶臭。"该市一位质监局工作人员说,如果要认定潲水油,需要建立一套新的检验、检测体系及标准,而建立这套标准,需要展开较长时间的研究及论证。

    "不管怎么说,潲水油起码在来源上是不合法的。"该市办案民警说。至于检验、检测标准,警方期望质监部门能尽快推出。

    并不只有潲水油的认定标准存在严重缺失的问题,在很多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危害性及危害程度的认定上,也几乎没有标准可以直接引用。

    一位办案民警称,重庆市警方及当地行政部门此前几天联合端掉的一个在花椒中掺入罗丹名B色素的窝点,警方从现行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上查到了罗丹名B禁止用于食物,但是消费者吃了这些含有罗丹名B的食物,究竟有多大危害,如何认定都找不到相应的标准或依据。

    刑法条例难觅

    不仅如此,当地警方还面临难以"依法办案"的困境。一些对应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给当地警方提出了不小的问题。

    不同领域的食品安全案件,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案件,对现行司法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重庆市九龙坡区警方人士5月10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他们组织人力翻遍了《刑法》,也只找到3条法律条款,如果算上新《刑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也仅只有5条。

    如第140条中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款按销售金额分档量刑,最高量刑为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第143条界定的是生产销售不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或者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者处罚有所加重。但问题在于,有一些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短时间内不会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即使几年后患病,也很难确认其病患是因食用不安全食品导致的。

    第144条界定的是"生产销售的食物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物原料的"处罚标准。

    遗憾的是,仅仅是一个潲水油,就可以游离在上述条款之外:一是难以认定其不合标准,二是没法认定其不合卫生标准(它实际上是符合卫生标准现有的几个检测指标的),三是暂时还无法认定其有毒、有害。

    目前重庆市警方已经开始研究,拟及时起草出台《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用法律法规的指导意见》,缓解上述难题。

    不过,要全面解决上述问题,还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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