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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按上限实施处罚

   日期:2011-05-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23    

    监督热线 83259430

    本次行动接受群众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来人等方式进行举报。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下杭路118号。

    本报开出举报热线 968111

    欢迎读者举报食品、药品、保健品中的违法添加行为。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18日讯(本网记者 李熙慧)今年6月底前,福州辖区内的药厂、保健品厂生产的非食品使用的添加剂,必须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标志,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标志。这是昨日记者从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开展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中了解到的消息。《方案》强调,从5月份开始到今年年底,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福州辖区内的保健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保健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整治与规范,严查保健食品制作和加工源头,严管食品添加剂使用,严禁非法添加物,严把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关口,促进保健食品安全形势稳定好转。通过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保障公众保健食品食用安全。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将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志、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除依法从严查处外,还将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同时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同时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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