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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可判10年 最高法: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

   日期:2011-05-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63    

    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近期,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日前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问:在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对此法律有哪些规定追究这些职务犯罪刑事责任?

    答: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体现了立法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但这并不意味着之前对于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前,对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依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单列出来,并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将最高法定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问:人民法院下一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哪些侧重点?

    答: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任务还很艰巨,全国法院将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相关的受贿、渎职犯罪。全国各级法院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严惩犯罪分子,威慑潜在不法分子,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对于案情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大要案,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通过督办等方式加大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

    我们会进一步对量刑进行规范,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

    人民法院还将依法从重打击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关人员或企业不构成犯罪,但涉及行政违法而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法院还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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