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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

   日期:2011-05-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85    

    通讯员 赵鹏 本报记者 常婷

    日前,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品的生产经营秩序,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餐饮服务单位】

    5月底前公示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按上限处罚

    《方案》要求,各级餐饮服务和药品相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监管。要立即组织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及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开展自查,组织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5月底前张贴至辖区内相关企业;要组织企业向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做出安全承诺,自制火锅底料、饮料和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2011年5月底前向对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并将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跟踪调查。《方案》强调,各单位(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非食用物质,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非法生产以及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滥用。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对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性质恶劣的严重违法案件重点督察督办,抽查复核,确保处罚到位。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出厂时必须有警示标识

    要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对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全面清查,凡生产上述名单中相关药品(含复方制剂)的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30日前,在其出厂产品(含复方制剂)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的,立即责令整改并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对违规销售致使药品流出药用渠道的,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生产资格。

    【药品零售企业】

    不按规定售药加大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强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督促药品批发企业严格考察购买方资质,实行实名购销制度,建立购销台账,控制销售渠道和流向,不得为无证企业或个人提供药品,防止相关药品流失;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凭处方销售相关药品,保存销售凭证,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投诉电话包括:市管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企业举报投诉电话:8367039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举报投诉电话:84200000、9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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