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质食品一经发现立即下架就地销毁
浙版食品法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建议公众关注七大问题
作为一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法规草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将全文公布。
现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15日前,寄送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通过浙江人大网和地方立法网,提出宝贵意见。"
省人大法治委员会梳理出七大问题,请你发表意见建议。
问题1: 关于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草案第八条第三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2: 关于发挥基层监督作用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并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问题3: 关于过期变质食品就地销毁制度和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过程中,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以明示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问题4: 关于食品添加剂
草案将食品添加剂专设一节,对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同时增设了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
问题5: 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
草案专设一节,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通报,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题6: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是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的事项,也是草案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草案第三章第四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等作了规定。
其中,包括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禁止其生产特定的食品种类、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生产的产品自行进行检验、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等具体制度和内容。
问题7: 关于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是部分群众就业谋生的手段。
草案贯彻了堵疏结合的方针,明确政府应规划确定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经营。
同时明确政府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监管;
临时经营场所外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城市管理法规进行监管。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记者 魏皓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