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消息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企业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仅是诚信问题,更是明目张胆地违法和犯罪。"昨日,在省文明办、省食安办联合举办的"建设诚信湖北·保障食品安全"座谈会上,华科大同济医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系主任、教授孙秀发,痛斥某些企业无视法律的存在与尊严,让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安全事故是"故意为之"
孙秀发说,一些人一谈到食品安全的监管就归咎于法律不完备。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次年国家就出台《食品安全法》。然而,《食品安全法》出台快两年,"瘦肉精"和"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发。
"有的媒体将食品安全事故归结为企业诚信的缺失,而在我看来,这不仅是诚信,更是明目张胆的违法和犯罪。难道企业不知道三聚氰胺不能用?难道不知道用了会对人体有害?这些他们都知道!"孙秀发激动地斥责一些企业"前有故意,后有恶果"的违法行为。
孙秀发说,早在上世纪末,我国就已建立了相对系统和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体系,其中针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也早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滥用添加剂的现象还是存在。
主要责任是生产经营者
"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方是生产经营者。"孙秀发说,大家普遍认为所有的食品安全案件"根源"都出在监管上。但事实上,每一个食品安全案件的发生,都是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完成的,主要责任是生产经营者,而不是监管者。"当然,我绝不是说,食品安全监管不存在问题。我要强调的是,无论监管有没有问题,生产经营者都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监管有没有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孙秀发说,诚信更多是一种道德标准和规范,而目前的食品安全犯罪,仅仅在道德层面上探讨,还不准确。"我们不能把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等同混淆,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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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底前,为所有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在昨日的专题座谈会上,省工商局副局长冯伟透露,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实行分类监管都是为了促进经营者自律,通过建立食品流通行业协会监督经营者自律。
他介绍说,工商部门还将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和试行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工商部门先行赔付制度。对消费者举报,不论工商部门是否罚款,只要举报的违规违法属实,就可以奖励100元,最高奖励4万元。本报记者 姚德春作者:姚德春(本文来源: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