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指出: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是生产食品的源头,对其进行验货把关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步,只有合格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才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
因此,加强出口与食品接触的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的检验监管并确保其安全已刻不容缓。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敏感话题,而与食品接触的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的安全却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实际上,与食品接触的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中的化学成分会向食品中发生迁移,如果迁移量超过一定界限,会污染食品的安全卫生,影响人体的健康。
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分类
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简称食品包装,是指用于盛装食品或为了保护食品安全卫生、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加工制成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材料及辅助物包括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玻璃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等。
检验检疫部门在检验监管过程中,接触到的食品包装材料主要分为塑料制品、纸制品、金属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容器及复合材料等。在上述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中,均以各种液体来浸泡包装材料,然后测定这些液体的有关成分的迁移量,如高锰酸钾消耗量、蒸发残渣、重金属等有害元素。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危害
从这几年警示通报情况看,食品包装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塑料制品主要是苯、双酚A、游离甲醛等迁移量超标,金属材料主要是镍、铬、镉、铅迁移量超标,陶瓷材料主要是铅、镉迁移量超标,植物制品、纸制品主要是微生物、二氧化硫超标,其他材料主要是芳香胺、铅、铬、镍等迁移量超标。针对监管形势,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多个关于落实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规定。如《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等。200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这对食品用包装材料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为此,广东检验检疫局专门针对食品包装制定了《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程序》。
检验监管中遇到的问题
少数企业生产规模小,生产批量少,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出口食品企业只注重所生产食品的安全质量,不注重所使用包装的安全质量,对采购的食品包装质量把关不严;由于产品的检测周期较长,产品全部生产完成后再抽样检测会影响企业及时领取证书供食品企业报检出口;个别企业使用的不锈钢桶或陶瓷碗,由于长期重复使用一般都没有印刷生产批号;个别企业为贪图方便,节省费用,会将一年签订的合同量当作一次申报数量来报检,导致申报数量过大。
对检验监管措施的探讨
对生产规模小、质量管理水平不高和质量控制能力薄弱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做好"四控三查".
"四控"就是要控制食品包装原辅料的安全卫生要求,防止使用回收材料生产;控制关键工序的工艺要求及管理得到满足和落实;控制厂区、车间、仓库、检验室等区域的环境卫生及防鼠防蝇措施;控制人员行为规范,防止因人员不良卫生习惯、不规范操作对生产活动造成影响。
"三查"是要严格检查企业质量活动的记录;严格检查食品包装企业存在的卫生、设备、消防等安全隐患;严格检查备案书使用情况,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不当行为。对该类企业采取批批检验方式,逐批实施外观检验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
考虑到检测时间较长,为了不影响企业出货,对批检企业在完成批量50%以上,且贮备好足够生产全部产品的原材料后就落实抽样检验;产品全部生产完成后,再实施外观检验;对重复使用食品包装容器,采取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加强掌握企业出口产品追溯情况,确保在各个阶段都能保证原材料和制品的追溯;加强CCP点控制,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对出口食品企业建立的HACCP体系,应将包装材料的控制作为CCP点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包装材料中的化学物质不会污染产品;对企业申报数量过大不利于落实监管的问题,可考虑不同企业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未实施备案管理的企业,则严格按文件规定的限报数量进行报检;如果是已实施备案管理的企业,则可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企业诚信度、企业客户的固定程度等情况,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酌情放宽企业申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