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食品安全,一部好的法律只是提供了可能性,更需要落实;同时,各监管部门要互相协调配合,因为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履职,都可能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当务之急,在于破除职权交叉,弥合监管缝隙。
5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拟定规定共27条。意见稿将问题食品召回程序简化,召回时间缩短。统一为"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需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意见稿还要求对被召回的食品"只退不换",处理后禁止再销售。
多环中的一环
以前对于需召回的食品,前期先要对不安全食品要进行危害调查和危害评估,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质检部门一位相关人士表示,过去程序很繁琐,要召回不安全食品花费的时间很长。现在,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
其实, 早在今年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古井集团董事长曹杰就食品召回制度表示,食品生产性企业特别是食品加工企业应该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中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在法律法规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他看来,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虽有食品召回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到细节方面、怎样去分级管理、由哪个环节如何去处理,需要更详细的划分,应该进一步规范法律依据。
虽然征求意见稿中一些规定更加严格,但有专家认为,召回的主体为食品生产者,而质量监督部门仅仅以食品召回监督者的身份出现,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若不能用有效的制约督促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自觉,食品召回体系很可能因为得不到充分重视,而流于形式。
所以,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上述专家认为,仅仅靠一两部部门出台的法规还不够,需要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大部门共同推动,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甚至上升到法律层面,凌驾于各大部门之上。
据意见稿称,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罚款3万元有点低。因为3万元对于很多大食品企业来说不算什么。所以,政府对违规食品企业只开出3万元罚单并不很合理,应按企业的经营规模而定。此外,一旦发现违规食品企业,立刻抄牌、吊销执照,让其永不能营业,强硬手段才能避免召回失灵等现象。
其实,食品安全整治是一个系统工程,单边突围难见成效。
单边突围+落实
那么,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是如何的,是不是有中国可以借鉴之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最具代表性的监管模式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部门按不同职能分别监管的模式;二是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以一个部门为主协调监管的模式;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的模式。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更类似美国,采取政府各个部门分别承担监管的方式。"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已过多轮,但分段监管的基本模式依然没变。而要在监管责任主体过多且不易明确的情况下做好监管工作,不发生问题只能是偶然。"一位质检部门人士表示。
所以,不少学者对分段监管体制提出质疑,认为设立自上而下垂直统一领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是最佳选择。
但有些学者则认为,从目前我国政府机构设置来看,实行分段监管体制更符合我国实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当务之急,不是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而是在坚持分段监管的基础之上,不断完善立法,明确、细化分段管理中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破除职权交叉,弥合监管缝隙,形成监管合力,解决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
所以,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缺位与越位并存的问题,真正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无缝监管,我国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协调各监管部门监管缺位与越位问题。
此外,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当前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模式不会留下监管空白。但实际上,由于是分段监管,就形成了各监管部门都对食品安全负责,而又都对食品安全各负其责局面。
"这导致在履行监管职能中经常是出工不出力,重虚不重实。特别是一旦遇到监管难点问题且按分段监管原则来界定又比较模糊的,就相互推诿扯皮,谁也不愿主动承担,更不愿牵头负责,最后大多是小问题拖大。"一位学者表示。
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介绍,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其中渎职犯罪20件、39人。
所以,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强化食品安全,一部好的法律只是提供了可能性,更需要落实。落实就要突破现有的政府单线条监管的模式,转向政府、消费者和社会三位一体相互协同监管;同时,各监管部门要互相协调配合。食品安全涉及工商、卫生、质监、农业等各个部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履职,都可能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