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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买到七种假劣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先赔钱

   日期:2011-05-2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12    

    提醒:获得先行赔付后仍可10倍索赔

    本网讯(记者王英)"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食品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先行赔付".昨日,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制假售假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据介绍,按照工商部门的承诺,以下7种假劣食品可以获得工商部门的先行赔付: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冒伪劣食品;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伪造、冒用厂名、厂址、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应标注而未标注QS标志或者伪造、冒用QS标志的食品;购买时已过期、变质食品。

    消费者申请先行赔付,须在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含7日)向交易发生地工商部门提出先行赔付请求,其中以食品变质为由请求先行赔付的,还应在食品保质期内提出。 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认定符合先行赔付范围和条件且价款在200元以内的,自认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先行赔付;价款在200元以上的,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先行赔付。

    同时,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获得先行赔偿后,不影响其依法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消费者仍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制假售假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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