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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800斤问题猪肉 夫妻分别被判刑

   日期:2011-05-3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07    

    本报讯 (记者 张帅 通讯员 建明 英卫)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起施行后,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昨天,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市首起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在虎丘法院公开审理。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宋某、朱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两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来自安徽的宋某和妻子朱某原本在家养猪,后来帮人小规模收购猪肉。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收购、贩卖病死猪肉可以牟取暴利。于是,他们开始做起了贩卖病死猪肉的生意。

    去年7、8月至今年1月期间,宋某、朱某在虎丘区浒墅关镇花泾村设立非法屠宰场。宋某从金阊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以及浒墅关镇九图村等地的养猪场,低价收购未经检疫的病猪及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朱某屠宰加工后销售。据宋某、朱某交代,他们加工的猪肉一斤只卖3到4元钱,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一些食品商户。

    今年1月18日下午,虎丘公安分局会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商务局等单位,在被告人宋某、朱某经营的非法屠宰场当场查获各类猪肉、内脏等共计396.4公斤,并追回了宋某、朱某已售出的部分猪肉、猪皮及喉管。

    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并从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奇异变形杆菌,消费者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在法庭上,这对夫妻自愿认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朱某明知是病猪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仍予以收购并宰杀后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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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严重危害人体也可定为食品安全犯罪

    最高可判死刑

    虎丘区法院法官介绍,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让 "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成为大众呼声。

    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对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在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中增加了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一个适用条件,即使犯罪行为对人体没有造成严重危害,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数量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可依法给予刑罚。这样的规定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调查举证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了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力度。另外,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将认真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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