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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533号)

   日期:2012-08-04     来源: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仑分局     浏览:60    
 【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533号
【发布日期】 2011-06-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中国发酵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公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和《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25594-2010)。生产经营已列入GB2760和我部公告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应当按照GB25594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执行。以往公布的食品用酶制剂质量要求与GB25594不一致的,应当按照GB25594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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