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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推行食品安全新政 将现“史上最严”

   日期:2011-06-0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52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任学光)6月3日,石家庄市召开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石家庄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石家庄市将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执法、最严厉的处罚、最严厉的问责,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打造"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

    无公害蔬菜基地全部纳入监测

    《意见》要求,大力推进本地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广普及无公害技术,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完善无公害蔬菜生产承诺制度、记录制度、质量监管员制度、举报制度。用三到五年时间,全市所有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全部建立质量监测站。

    并在全市果园推行生产记录管理制,特别是重点果品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要建立生产管理台帐,记录施用农药次数、农药种类、肥料种类等。同时,对所生产的果品实行规范包装、编码(条码)制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

    《意见》要求,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非法添加、销售、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和抗生素滤渣、皮革下脚料、β-内酰胺酶(解抗剂)等违禁品和假冒伪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强化养殖环节监管,推行标准化生产,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严格落实不添加瘦肉精等违禁品自检制度。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

    强化屠宰环节监管,严格落实检疫、监督抽检与企业自检同步进行制度,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查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检查不合格的生猪及产品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收购、宰杀、储存、销售含瘦肉精的生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准入环节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抽检和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切实履行质量监管的法定义务。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淘汰一批不合格小餐馆

    餐饮行业是食品安全的监管重点区域。《意见》提出,要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准入关,认真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基本卫生设施建设及卫生条件,推进餐饮服务单位规范化管理。提升小餐饮整体形象。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在全市开展小餐饮整治规范达标行动,研究制定小餐饮整治规范目标,出台《石家庄市小餐饮许可标准(条件)》,逐步实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安全基本保障"的目标。

    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学校食堂(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和部位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台账登记、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快速检测工作,引导其建立学校食品原材料采购卫生安全检查员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筛选适宜的快速检测方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

    全天候监管食品添加剂

    《意见》要求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实行严格许可制,对现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全面清查,重新核定,重新许可,优胜劣汰,全程监控。对新办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把准入关,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严格审查生产条件,严格审查产品目录和生产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审核、不予发证。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坚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并由公安部门按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质监、工商部门加强对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抽检,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吊销许可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限期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抽检两次不合格的,一律吊销其许可证。

    建立食品行业驱逐制度

    《意见》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其法人代表不得再申办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相关申请。

    食品安全"一票否决"

    今后,省会将吧食品安全列入县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Ⅰ、Ⅱ、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售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辖区内同一类型食品安全事件连续发生三次以上,得不到根本治理的。

    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评估制度,优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和严格队伍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监管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出现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严肃追究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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