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均实习生张佳佳)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6月9日正式颁布实施。6月23日,自治区民委和工商局在光明广场举行仪式,宣布启动《条例》宣传月,以进一步强化清真食品管理,促进行业自律,维护食品安全。自治区领导马瑞文、李锐、张乐琴出席启动仪式,我区20多家清真生产企业参加了宣传活动。
据介绍,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取消了清真标牌制度,而改为实行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制度。《清真食品准营证》有效期限为4年,并实行年度审验。开设分公司、分店的或者销售点的,应分别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并在清真食品包装上打印《清真食品准营证》号码。此举将杜绝由于清真标牌不记载单位或者个人信息,导致一些经营者钻空子,将《清真食品准营证》与清真标牌分离,甚至私自出租、转借、买卖清真标牌等现象,同时还简化了申请办理程序,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和申请人的负担。
新《条例》还规定,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必须与非清真食品经营区保持一定距离,所用的原料应当有原产地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禁止将"清真"字样与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饮品名称并列作为经营场所的招牌,禁止将供应清真餐饮企业的餐具与供应非清真餐饮企业的餐具混放、混运、混合清洗。
此外,新《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民委与工商局的管理职能,对两部门的监管范围与法律责任做了更加具体的划分,并增加了对经营者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根据情节不同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最低1000元、最高5万元的处罚。
银川市民委主任闫振华表示,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更加人性化的同时也更加严格。一方面要求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同时也要求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最终目标是推动我区清真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族团结、社会和谐。